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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上半年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阅读数: 3911 发布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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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教〔20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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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上半年

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通知

 

各校()

为了深化全县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上半年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配对象:

永泰县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小学)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分配依据:

参照《永泰县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指导意见》(樟教[2010]123号)文件执行。

三、分配办法;

1、县教育局在县人事局、县财政局核定的永泰县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作为学校绩效考核的分配额度(即每人每月841元),下达学校进行二次分配。

2、中小学法人代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入学校统一考核发放。

3、系统内(含私立云山学校)轮岗、支教、借用以及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人员在用人单位考核发放,系统外(含私立幼儿园)借用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后在原单位发放。

4、边远山区津贴按人均500/一学期奖励长期坚持山区工作的优秀教师,具体由学校制定奖励实施细则。特级教师、特教学校教师人均500/一学期。

5、参加艺术团团员工作量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程序:

1、各校要成立由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会、纪检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2、各校要根据《永泰县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指导意见》(樟教[2010]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经领导班子讨论研究,提交教师大会(或教代会)通过,公示三天后,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3、要根据本校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赋分,并将量化赋分的依据存档备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4、要把考核结果形成2013年上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花名册(一式四份,学校、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各一份),经教师本人签字后,和实施细则一并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审核时间:2013715日),方可发放。

5、对绩效考核结果有疑问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提出认定意见,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裁定。

6、发放时间:2013710前兑现。

五、注意事项:

1、凡是今年受到教育局及以上机关效能告诫两次、绩效考评不合格、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被党内严重警告或被行政记大过处理的不能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2、因病实行单列管理、提前离岗休养、未经批准借用人员等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3、每月无故旷课(旷工)一次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法定假除外)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在分配中坚持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理顺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

 

永泰县教育局

     2013624

 

抄送:县人事局、财政局,

      县委常委、教育工委陈日官书记,曾海方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