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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一中教代会制度

作者: 阅读数: 1254 发布时间:2019-03-26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育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二、教代会的性质和任务
1.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4.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三、教代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3.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和组织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组合。
4.审议决定权。学校行政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实施方案、办法等,由教代会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民主决策,经教代会审议决定后,具体的实施和管理仍由学校组织运行,而不是由教代会包办代替。
四、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代表,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2.代表的产生以教研组为单位(学校行政合并为一组)或以年级为单位,按单位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情况给予比例,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进行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3.代表人数是全校教职工总数的30%-50%,代表中教师占6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师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离学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终止。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4.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闭会期对学校有关工作检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加好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联系群众,协助做好群众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五、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1.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参加;遇有需要处理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或党总支、校长、工会主席共同研究决定,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2.每次大会均由本届的主席团主持。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选举与表决必须获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3.教代会征集代表提案为一年一次,提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公布,并在下次教代会上报告;教代会可成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由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教代会的召开
1.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参加,汇报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请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2.开大会
开好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保证。因此,要严格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认真主持开好大会。会议召开前,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教工代表人数,到会代表超过三分之二,即可宣布开会。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①大会报告: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或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由工会主席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②分组讨论:分组对大会报告、议案等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定草案或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
③大会发言:由组长或推选出来的代表在大会发言,陈述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教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④大会表决:对各项方案、大会决议、表决草案或候选人进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表决形式,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大会决议是教代会对其各项议题做出的决定,是教代会职权的表现形式。决议落实得好不好,是检验教代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党、政、工必须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为了维护教代会的权威和大会决议的严肃性,教代会的决议任何人不能随便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表决。
七、学校工会委员会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有关组织制度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