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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阅读数: 5142 发布时间:2021-11-20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处分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除本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外,其余均由生管组提出处分意见,经德育处研究后报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要报县教育局批准。处分结果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的半年至一年内,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要求,德育处审查,属警告、严重警告的,由校长批准撤销;其他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撤销其处分。
    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予毕业,但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不予毕业,只发肄业证明书,其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决定亦应记入档案。
    第四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学生上课(包括劳动技术课)、实验和参加班会,校会等统一规定的活动,都要实行考勤。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超假者(有特殊原因可准补假),均以无故旷课论。对无故旷课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家访,加强教育。旷课累计超过十节至二十节的教务处要进行个别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继续旷课累计超过二十节至二周(每周以三十五节计算)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两周,经动员不返校或累计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者,视情节,可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其他同学抽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的,给予加等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六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因小摩擦引起吵架至动手,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上处分。
3.借劝架之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
    4.策划或挑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轻伤、造成重伤;仅校内同学参与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等)给予记过、记过以上的处分。对个别性质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5.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动用器械;未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指一切可伤害人体的物品)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隐瞒情节或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因打架造成伤害的,应负责赔偿医疗费等。
    第七条  对偷窃、勒索实物、现金的学生的处分
    1.价值在10元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元以上(含10元,下同),1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4.串通社会青年偷窃,勒索等,情节较严重的,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有偷窃、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的,可减等级处分,或不予处分。
    第八条  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或引诱、逼迫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3.组织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物(如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按价或数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参照第七条的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第十条  对私自进入营业性舞厅、音乐茶座,擅自到江河湖海游泳学生的处分凡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离家出走学生的处分
1.离家出走的学生参照旷课处分规定加重处理。
    2.对策划离家出走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扰乱自行车管理秩序学生的处分
    在课间、体育课、自修课、午休等期间到自行车停放处持弄车辆,或放气、拆走零件等,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高的一项再加一等处分实施。受过处分再违纪应受处分者,要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扣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处执行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因违法受到处分的,取消一切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于其他违纪现象,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