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从8个方面明确了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措施。为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于2021年7月20日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出台《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既是《办法》规定的要求,也是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能够促进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强教育督导权威性,对今后更好发挥教育督导“利剑”作用、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问责原则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问责对象
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区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
四、问责情形
问责情形共有三类25种,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四是办学行为明显不规范的;五是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的;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五、问责方式
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办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同时,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
六、问责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开展调查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
第二步,告知问责对象。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就拟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以书面方式为主告知被问责对象,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做好记录。
第三步,形成问责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四步,印发问责决定。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应当明确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被问责对象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第五步,实施问责。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对于组织处理、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由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作出其他处理。
第六步,公开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者,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步,复核与申诉。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涉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被问责对象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
七、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问责监管。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依规追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教育督导问责职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监督。
二是强化问责联动。根据问责工作需要,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统计机关等相互协调、有机贯通,与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密切协作,与教育行政执法有机联动,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共同稳妥有效实施问责工作。
三是强化信息共享。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问责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安排,统筹全省教育督导问责信息共享和实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