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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因标准而优美 汉字因规范而文明

作者: 阅读数: 1156 发布时间:2022-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推行规范的汉字。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是贯彻执行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是推进素质教育和提高学校形象的需要,是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需要。








一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




(一)基本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二)一般政策

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三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消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四关于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语言文字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且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经济基础和文化教育基础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使用全国通用的规范化的语言文字,才能在保证交际顺利,信息、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对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水平,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增进各地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普通话”

普通话,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国务院规定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简称“推普周”)。今年9月的第三周是第19届“推普周”。(12日至18日)




 01

关于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减少不同方言区的人交流时的困难,有利于社会交往,有利于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有利于普及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还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国际交往,有利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02

学校为什么推广普通话

◆是推进素质教育和提高学校形象的需要。

◆我们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对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基础性作用。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整体素质,提高学校形象。






(三)关于规范汉字


 01

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的汉字。规范汉字对于现代汉语来说,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颁布的现代规范汉字。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过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山、川、日、水、火等字。而不规范的汉字是指书写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废止的“二简字”和错字、别字。




 02

汉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有哪些?

◎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1956年1月由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

◎1976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修订的《中国人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

◎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1983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出版局发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

◎1986年10月由国家语委发布的《简化字总表》。

◎1987年3月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1988年1月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

◎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1988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委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1990年3月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2013年8月19日由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

此外,还有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近20件。



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