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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的十项内容

作者: 阅读数: 2366 发布时间:2018-09-05

1.习总书记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扫黑除恶”
2017年11月8日,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做出重要批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在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层夯实筑牢。
2.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3.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意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4.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5.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8.黑势力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9.恶势力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10.扫黑除恶基本原则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