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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教育局关于转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阅读数: 4192 发布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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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教人〔2019〕5 号
 
永泰县教育局关于转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城乡建设职业中专学校,特教学校,教育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
现将福州市教育局制发的《福州市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和《福州市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处理办法》(榕教综〔2019〕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要做好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宣传解读,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深刻认识新时代教师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师德失范将受到的处分和处理,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要将准则、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作为思想政治学习、各类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全体教师对照准则找差距,对照清单找问题,引导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提高师德修养,不断规范自己的从教行为,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
二、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要建立健全负面清单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以坚决有力的措施,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对于发生负面清单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通报机制
要建立健全师德违规查处通报制度,对查实的师德违规案件一律进行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行师德违规情况报告制度,各学校(单位)每半年须填报《师德违规问题及通报情况统计表》(附件3),向县教育局报送师德违规问题查处及通报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每年7月 3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6月工作情况,1月3日前报送上年7月至12月工作情况。发生重大的、引起社会较高关注的师德违规事件要第一时间向我局报送应对处置情况。
各学校(含民办学校)、有关单位在贯彻落实准则和处理办法过程中,应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意见建议向县教育局反馈。我们将对工作有力、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学校进行宣传,对典型经验进行推广,对制度建设迟滞、教育监督敷衍、师德失范事件频发、问题查处不到位的学校进行通报。
各学校应于2019年6月20日前将《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落实工作机构人员信息联络表》(附件4)报送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以上各项上报材料,纸质盖章后报送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2),电子版发送邮箱ytzzrsk@163.com,联系电话:24872078。
 
附件:1.福州市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2.福州市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处理办法
3.师德违规问题及通报情况统计表
4.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落实工作机构联络人员信息表
 
 
 
                   永泰县教育局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泰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1:
福州市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范围对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教科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含非在编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组织或参与地下宗教、邪教、赌博、传销和迷信等活动;组织或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活动;在校内外传播和通过网络传播宗教;通过罢课、罢教或变相罢课、罢教等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诉求)。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备课上课堂,抄袭他人教案;在上课过程中有接打手机等影响教育教学、保教活动的行为;不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换课;不认真批改作业,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改作业;采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六)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体罚或以讽刺、挖苦等变相方式体罚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评先评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或其它商品;让学生或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谋私利。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二)在校园中言语粗鲁、在学生面前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歧视、指责、训斥家长,态度简单粗暴;在工作日饮酒,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或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附件2:
福州市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含幼儿,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四条 规范查处程序。对反映师德师风问题的诉求,学校应当客观求证,认真对待,通过问询当事教师、匿名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前,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调查过程性材料要留存,调查结果要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作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对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记入教师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条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教师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即按相关程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需清退违规所得、停发一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从查实违规当月算起)、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考评名、特、优教师;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含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职(含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开除,同时视情节采取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名优骨干教师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撤销相应称号,市、县(区)级的名、优骨干教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撤销相应称号,省级的名优骨干教师(含福建省特级教师)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销相应称号。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在15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9年6月5日)起施行。